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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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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篮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团体的正式名称 舒城县篮球协会。

  第二条 依据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体育法》和《国际篮球联合会章程》以及《亚洲篮球联合会章程》的有关精神制定。

  第三条 性质

  一、县篮球协会是县境内从事篮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全县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二、县篮球协会是县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接受县体育局和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任务

  根据国家体育方针、政策和国际篮球联合会、亚洲篮球联合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统一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县篮球运动发展,推动篮球运动普及和提高,代表参与篮球比赛及其它活动,并通过必要活动,为篮球运动项目的发展筹集资金。

  第五条 宗旨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遵守县体育总会章程。
  三、团结全县篮球爱好者,广泛开展篮球运动,大力发展篮球事业,为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提高篮球运动水平和加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四、加强本会各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努力完善我县篮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各会员单位、篮球俱乐部及其它篮球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积极参加省市篮球联合会的正式比赛和活动,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地区协会篮球、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

  第六条 办公地点:舒城县体育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运动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本运动项目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会员单位工作。
  二、管理本运动项目的其他球队。
  三、负责和指导本运动项目俱乐部建设和后备人才培养。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运动项目的全县竞赛制度、竞赛计划、规划和裁判法本运动项目各类全县竞赛。
  五、负责组织教练员、裁判员和会员单位、俱乐部有关人员培训。
  六、组织本运动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科学技术攻关,探索训练规律,提高科学训练水平。
  七、指导篮球场地建设,提高全县场地篮球和器材水平。
  八、开展与兄弟篮球协会的交往和技术交流,提出本运动项目的对外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积极开展与本运动项目有关的活动和咨询服务,广开经费来源渠道,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十、搞好本会自身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的必备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运动篮球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申请会员资格及入会

  (一)各全县性行业、系统的协会可以申请会员资格并加入本会。加入本会必须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保证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全县性行业、系统的协会并附有在当地民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关材料。
  (二)申请时必须提交其协会章程。
  (三)申请时必须提交一份在其管理范围内的篮球组织、运动设施等相关详细情况材料。
  (四)本会接到申请后,经会议审查,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可吸收其为正式会员。该单位会员称为"会员单位",享有与正式会员其它同等权利和义务。
  (五)单位会员自获得会员之日起,在三十天内缴纳本年度会费。

  二、个人会员入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运动篮球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执行委员会批准。
  (二)经本会会员单位或会议提出,并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可以接受对篮球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士,为本会荣誉个人会员。荣誉个人会员可列席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二、按章程规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出代表大会讨论议题的建议;
  四、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比赛的权利;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在保证不与本会组织的活动发生任何冲突的前提下,单位会员享有在本行政区划内以自己的名义组织各项篮球活动的权利;
  八、行使本章程和其他规程规定的各种权利;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行使以上权利必须服从本章程和适用规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篮球组织和个人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竞赛和各项活动;
  四、遵守"比赛规则";
  五、加强对本行政区划内的各类篮球组织(包括球迷组织)管理,营造良好氛围,促进本地区篮球文化建设;
  六、积极开展青少年和女子篮球运动,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学校篮球活动;
  七、努力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八、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九、按时缴纳会费;
  十、承担本章程和其他规程所规定所产生的各项义务。

  任何会员不履行上述义务将根据本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会员退出

  一、会员单位要求退出,需先解决与本会及其会员单位之间的财务问题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经本会执行委员会批准,退会方可成立。
  二、会员单位退会一经获得批准,即失去在本会享有的一切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的丧失

  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会员单位将失去会员资格。

  一、未向本会支付应缴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背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本会或会员单位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四、会员单位在其所管辖的地区或系统丧失真正的代表地位。
  五、会员单位未按时注册或实际上已经解体或破产。

  第十五条 舒城县篮球协会不得以种族、民族、宗教和其他任何原因歧视任何会员组织和个人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
  三、表决通过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每四年进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义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接到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书面要求或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应在三个月内举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三、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秘书长应以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与会代表。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一个月,执行委员会应有说明。
  四、各位代表、会员单位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提案,须于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寄给秘书长。只有如期寄到,并列入议事日程的建议好问题,才可能在大会讨论。
  五、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一、本届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委员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有被选举权。
  二、会员单位可派两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但只有一票表决权。
  三、各会员单位的代表名单,须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天之前书面提交秘书长,同时注明有表决权的代表,如该代表缺席,则按名单顺序递补。
  四、只有拥有表决权的代表有权决定付诸表决的事宜。
  五、一名代表不能代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代表或单位进行表决。
  六、不得以信函或代理人的方式投票。

  第十九条 修改章程

  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或修改章程。
  二、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由主席会议、执行委员会、或三个上会员单位提出,方可提交大会讨论。
  三、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

  一、本会设名誉主席若干人、负责人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上述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会长人选在充分民主协商后,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等额选举产生。
  三、副主席、秘书长由主席提名,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可有副主席兼任。
  四、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五、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席指定一名副主席或秘书长代理其职务,代理期限至下一届代表大会选举出新的主席为止。
  六、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七、秘书长在表决票数相等时,拥有一票决定权。
  八、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

  一、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提议选举或罢免会长。
  (三)决定和等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三、执行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由会长决定增加,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执行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经会长会议同意,执行委员会可授权非执委行使权力。

  第二十二条 主席会议

  一、主席会议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处理本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二、主席会议由主席指定的若干副主席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定;
  (二)等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批准有关篮球业务的各项计划、方针、政策
  (八)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三、主席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由主席决定增加。

  四、主席会议下设由秘书长领导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会长会议批准、。常设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一)、执行执行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决定。
  (二)、执行各专项委员会的决定。
  (三)、处理日程事务性工作。
  (四)、处理本会的对外联络。
  (五)、管理本会财务。
  (六)、本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4、处理本会的对外联络工作;

  5、管理本会财务

  6、本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主席职权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
  二、检査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主席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职权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主席会议的决定。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拟订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行委员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财务预算为期一年:于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注册费
  二、捐赠
  三、广告赞助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各种比赛支出、集训支出、各类人员培训、青少年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本会办公及其它合理支出。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会、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及社会相关机构的监督。财务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第三十一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转让、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各会员单位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按标准缴纳年度会费,任何会员单位截止当年三月三十一日未缴纳会费,又不能提出可被执行委员会或会长会议接受的理由,将被暂停参加比赛的资格,直至纳会费为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业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业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篮球事业。

  第四十条 章程的实行本章程经二O二0年七月特别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章程的终止

  本章程随本会停止活动而自然终止。

  第四十二条 解释权和未尽事宜

  本章程的解释权好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于舒城县篮球协会执行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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